關于印發《浙江省紅十字達標校、示范校表彰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紅〔2006〕4號
各市紅十字會,省高校紅工委各單位:
現將《浙江省紅十字達標校、示范校表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同時,認真制定本地(校)具體實施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創造性地做好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紅十字達標校、示范校表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教育部聯合下發的《學校紅十字會工作規則》、《關于進一步推進學校紅十字會工作的意見》,依據《浙江省紅十字事業2005—2009年發展規劃》中有關加強紅十字青少年工作的要求,推動學校紅十字會工作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創建省級紅十字達標校和示范校活動,是我省紅十字事業發展的需要,是我省紅十字會組織基礎建設的需要,是新形勢下推進我省紅十字青少年工作的有效措施,是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和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徑之一。
第三條 開展創建紅十字達標校和示范校活動,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著眼于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引導青少年熱愛祖國、關心集體和他人,增強青少年動手能力、自主能力、自我保護和救助他人的能力,激勵青少年勤奮學習、大膽實踐、勇于創造,使他們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心理健康素質得到全面發展。
第四條 表彰紅十字達標校和示范校,應堅持標準,注重實績,保證質量,民辦校也可以占有一定比例。
紅十字達標校和示范校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紅十字達標校和示范校標準:
1.學校領導重視。把紅十字青少年工作納入教學、發展的總體規劃,并作為學生思想道德教育和社會實踐的重要內容來抓。在人、財、物、活動時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保障,建立健全由學校主要領導牽頭、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學校紅十字會理事會。
2.思想道德教育廣泛深入。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落實《學校紅十字會工作規則》和《關于進一步推進學校紅十字會工作的意見》,把紅十字精神教育與愛國主義教育結合起來,積極組織青少年會員廣泛參與社會救助和志愿服務活動,傳播國際人道法和紅十字運動基本知識,保持志愿服務活動的連續性,形成紅十字青少年會員人人參與紅十字會活動的良好局面。
3.活動制度化。有明確的規章制度和規范化的檔案管理,中、小學有占全校注冊師生總數80%以上的會員隊伍,高校有占全校注冊師生總數20%以上的會員隊伍。會費收繳率均達到90%以上。積極參與各級學校紅十字工作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能夠按照要求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學校紅十字會每年有總體計劃,季度有具體安排。各項活動要主題鮮明,內容豐富,形式活潑,師生廣泛參與。
4.工作有特色。每年有1-2次突出紅十字特色、范圍較廣、規模較大、質量較高、形式新穎的紅十字青少年活動。要針對不同年齡和不同生理、心理特點的紅十字青少年,有計劃地開展自救互救、關愛生命、艾滋病預防、遠離毒品和遠離煙草、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干細胞等有紅十字特色的衛生健康和安全知識教育訓練。
5、達標校在考評中得分必須在350分以上(含) ,示范校在考評中得分必須在450分以上(含)。
第六條 創建紅十字達標校和示范校活動,由省紅十字會學校工作委員會組織,每兩年舉行一次表彰和總結大會,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每次命名由各市和學工委按分配名額,在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學校中擇優推薦并附被推薦學校的事跡材料。
第七條 被命名的紅十字達標校和示范校,授予獎匾,頒發榮譽證書。
第八條 省紅十字會學校工作委員會從命名的紅十字示范校、達標校中,遴選特別優秀的學校,報全國學校紅十字工作委員會申請全國紅十字模范校稱號。
第九條 紅十字達標校和示范校應以命名為新起點,堅持鞏固、發展、提高的方針,不斷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取得新成績。
第十條 紅十字達標校和示范校,每年年底應作出年度紅十字青少年工作報告和下年度紅十字青少年工作計劃,并報所屬學校紅十字工作委員會。
第十一條 各市和學工委,每年應對所轄的紅十字達標校和示范校,進行一次調研,并將調研報告報省紅十字會學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省紅十字會學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紅十字會組織宣傳部。
第十二條 省紅十字會學校工作委員會適時組織力量,對紅十字達標校和示范校進行抽查,并將抽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三條 紅十字達標校和示范校,工作無新的進展或出現問題,由所屬學校紅十字工作委員會負責幫助查找薄弱環節,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在限期內沒有達到整改目的,將撤銷其紅十字達標校和示范校的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紅十字會學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紅十字達標校、示范校評審標準(中、小學部分)
2.浙江省紅十字達標校、示范校評審標準(高等院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