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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紅十字志愿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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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紅〔2008〕56號


關于印發《浙江省紅十字志愿服務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紅十字會,備災救災中心:

  現將《浙江省紅十字志愿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制訂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強并規范本地的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紅十字志愿服務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浙江省紅十字志愿服務事業的發展,規范和促進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保障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志愿服務管理辦法》和《浙江省志愿服務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紅十字志愿服務是經各級紅十字會及其志愿服務組織安排,不以營利為目的,自愿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援助的人道主義服務行為。

第三條 紅十字志愿者是指在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登記注冊或參加紅十字會及其志愿服務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活動,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能和資源,自愿為社會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務或者協助紅十字會工作的中國公民和海外人士。

第四條 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是各級紅十字會組建和領導,由紅十字志愿者組成,從事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

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可以向當地志愿者協會提出申請,成為志愿者協會的分支機構或者團體會員單位。

第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要加強對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的領導,將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納入當地紅十字事業發展規劃,爭取更多的組織、人力、經濟和自然資源支持,為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要關心和愛護志愿者,加快志愿服務事業的發展。

第二章 組 織

第六條 浙江省紅十字會成立浙江省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簡稱省紅志工委),在浙江省紅十字會的領導下,負責擬定全省紅十字志愿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以及相應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省本級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管理省本級紅十字志愿工作者;指導全省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接受中國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和浙江省志愿者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各級紅十字會成立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負責轄區內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接受本級紅十字會的領導和上級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和當地志愿者協會的業務指導。其職責可參照《浙江省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職責》結合實際制定。

各級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紅十字會內。

鼓勵和支持學校、社區、鄉村、企事業單位建立紅十字志愿服務隊伍,開展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章 志愿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紅十字志愿者的權利。

(一)獲得參與紅十字志愿服務計劃的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等相關信息,接受志愿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二)獲得紅十字志愿服務所需要的物質條件和保障;自身需要他人幫助時,優先獲得志愿服務;
(三)對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四)注冊志愿者有要求出具志愿服務證明、參加評比和接受表彰的權利;
(五)有退出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的自由;
(六)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九條 紅十字志愿者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紅十字會有關章程、規定,志愿提供人道服務,不計報酬;
(二)遵循紅十字運動宗旨,積極參與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傳播“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 
(三)履行志愿服務承諾,積極參加志愿服務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活動;
(四)自覺維護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的形象和聲譽,不以志愿者的身份從事營利性質活動或其它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不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變相收取報酬;
(五)保護在志愿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他人隱私及其它依法保護的信息,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六)正確使用紅十字志愿者標識,妥善保管志愿者證件。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條 紅十字志愿者的主要服務對象 
----災民; 
----兒童(主要是孤兒、單親家庭、有特殊困難或有行為、心理問題的兒童); 
----弱智人士、身體傷殘人士; 
----孤寡老人(主要是獨居及家庭特困、缺人照顧的弱質老人); 
----其它身處困境需要人道幫助的人。

第十一條 主要工作范圍。紅十字志愿者的工作范圍以關懷和幫助處于困境、易受損害的人群為重點。開展人道救助、健康關懷、應急救援、現場救護培訓、捐獻造血干細胞、遺體捐獻、宣傳無償獻血、宣傳預防艾滋病、紅十字精神傳播、籌資勸募、海外服務等方面的志愿服務。

第十二條 招募。招募紅十字志愿者,應當明確招募對象和任務,公布志愿服務項目和志愿者的條件、數量、服務內容等,并對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作必要的告知和說明。招募通知可通過媒體、網絡和其它適當有效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登記注冊。凡參與團體單位組織的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的個人,即視為紅十字志愿者,團體單位應填寫相關表格,并在所在地紅十字會備案,活動時為志愿者配發紅十字志愿服務卡。個人參加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應予登記,經縣級以上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批準后,報所在地紅十字會備案,活動時配發紅十字志愿服務卡。

參加志愿服務時間年累計達20小時以上,經本人申請和批準,報所在地紅十字會備案,即成為注冊紅十字志愿者。提倡紅十字志愿者注冊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及其志愿服務組織應當按有關規定和表式,落實專人,認真做好各項登記和統計工作。

紅十字志愿者因學習、工作、生活等變化需要遷移、調動時,原駐地和遷入地紅十字會要辦理轉出(入)手續,由同級紅十字會蓋章簽證。

第十四條 紅十字志愿者的注銷。凡具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紅十字志愿者,由所在地紅十字會志愿服務組織注銷其志愿者資格,并報紅十字會備案。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和本管理辦法;
(二)長期未履行志愿服務義務,利用志愿者的身份從事營利或非法活動,或做出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
(三)自愿申請退出的。

第十五條 紅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紅十字志愿者在參加志愿服務時,要配戴紅十字志愿服務卡,注冊紅十字志愿者攜帶志愿工作者證(按照規定編制的證書),在提供服務后,由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負責登記服務內容和時間并蓋章,服務時間以小時為計量單位。
(二)各級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應積極組織志愿者開展各種活動,在活動中培養和發展注冊紅十字志愿者,要建立登記注冊管理制度,健全檔案管理系統,逐步實現網上登記和管理,促進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三)各級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動時,組織志愿者進行宣誓。
誓詞:我宣誓,我志愿成為一名中國紅十字志愿者,自覺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堅持紅十字運動七項基本原則,盡己所能,不計報酬,為幫助他人和服務社會而工作。
(四)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主動邀請志愿者骨干,參與紅十字會重大活動的研究和決策,充分發揮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積極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徑。
(五)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和志愿服務對象之間是自愿、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務活動,應當與志愿者的年齡、身體條件相適應,與紅十字志愿服務項目所要求的知識技能相適應。未經協商,不得安排志愿者從事超出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范圍的工作。
(六)紅十字志愿服務基地是由指各級紅十字會或其志愿服務組織負責管理,依托社會各類資源,能經常性為易受損群體開展服務的場所。基地建設要凸顯紅十字特色的基礎上,加大社會的參與面和覆蓋面,為志愿者提供服務平臺,讓志愿者在活動中經受鍛煉和提高并積累經驗。
(七)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進行重大服務活動時,應當提前十五天將計劃報上級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備案,并在活動結束后十五天內,將活動信息報上級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備查。

第五章 培訓與獎勵

第十六條 紅十字志愿者培訓。紅十字志愿者培訓分基礎培訓、專業培訓和骨干培訓。基礎培訓教材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統一編寫,專業培訓和骨干培訓提綱由省紅十字會根據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教材大綱,結合實際編寫。

專業培訓和骨干培訓工作由同級紅十字會負責組織實施。

基礎培訓由志愿服務組織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表彰與獎勵。浙江省紅十字會將按照《浙江省紅十字志愿者表彰獎勵辦法》對志愿者進行表彰與獎勵。

表彰工作分省、市、縣三級管理。市、縣級表彰由各市、縣具體負責,省級表彰一般每2年組織一次,特殊情況也可對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根據實際,對其工作范圍的紅十字志愿服務先進集體及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六章 保 障 

第十八條 需要志愿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請,告知需要志愿服務事項的完整信息和潛在風險,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應當對志愿服務申請的項目進行審查,及時予以答復,并提供或要求需要志愿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相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規避風險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不能提供志愿服務的,應當給予說明。

第十九條 紅十字志愿服務經費。
(一)申請政府的財政支持;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 
(三)紅十字志愿服務對象的資助;
(四)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個人的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紅十字志愿服務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公開,并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和志愿者監督,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挪用志愿服務的經費。

第二十一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進行捐贈、資助。捐贈、資助的財產使用應當尊重捐贈者、資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

捐贈者和資助者依法享受稅收等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二條 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要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訓和物質、安全保障,在活動組織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二十三條 志愿服務工作中產生的糾紛,參照《浙江省志愿服務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的修改、變更、解釋權屬浙江省紅十字會。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浙江省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職責
     2. 浙江省紅十字志愿者登記注冊管理制度
     3. 浙江省紅十字志愿者表彰獎勵辦法
     4. 浙江省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統計表
     5. 浙江省紅十字志愿者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