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法律責任”不只是針對紅十字會——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王汝鵬就社會關注的有關問題接受新京報記者專訪
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去年6月和10月先后進行了兩次審議。據悉,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將進行第三次審議。日前,新京報記者獨家采訪了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王汝鵬,請他就社會關注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紅會不是一般意義的慈善組織
新京報:請問紅十字會是什么性質的組織?
王汝鵬:中國紅十字會是黨領導下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群眾團體,是黨和政府在人道領域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政府在人道工作領域的助手。這一性質定位涵蓋了三層意思:第一,紅十字會是群眾團體,不是政府機構;第二,紅十字會從事的是人道主義工作,不完全是慈善工作;第三,紅十字會是橋梁紐帶、是政府助手。雖然人道工作包含慈善的內容,但人道不等于慈善,兩者不能畫等號。因此,紅十字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慈善組織,而是享有法定地位和法定職責的人道組織。
新京報:現行紅十字會法定性中國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這次修法將對此進行修改?
王汝鵬: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一次和二次審議時,都有委員建議修改這一條款。鄭功成委員的意見很有代表性,他認為,“對于紅十字會的屬性界定,不應該用 社會救助 ,紅十字會的工作不只是社會救助。”的確,隨著紅十字運動的發展,紅會的職責已經大大拓展,從“三救”(救援、救護、救助)到“三獻”(獻血、獻造血干細胞、獻遺體和器官),還有志愿服務、紅十字青少年、人道法傳播、國際人道援助、民間外交等,這些職責已遠遠超出“社會救助”的范疇。
工會法將工會組織定性為“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我們建議全國人大在修改紅十字會法時能借鑒工會法的表述,將中國紅十字會定性為“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群眾組織”,并明確“是政府在人道工作領域的助手”。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規定:“國家立法正式承認紅十字會擔任政府當局的人道主義工作助手”。從國際上看,幾乎所有國家的紅十字會法律中都有這樣的表述。
紅十字會將建立怎樣的治理結構
新京報:從修法草案看,紅十字會專門增設了監事會。請問這樣的治理結構改革有什么樣的意義和作用?
王汝鵬:對紅十字會的內部治理結構進行改革,是這次修法的一大亮點。在原有理事會、執委會的基礎上增設監事會,建立決策、執行、監督三位一體、權責分開、互相制約的現代治理結構,是推進紅十字會組織和制度創新的重要探索實踐。增設監事會,并不是說紅會過去沒有監督,而是增加了監督方式。紅會的監督來自多個方面,有法律監督、政府監督、社會監督,還有紀檢監察方面的監督。設立監事會屬于紅會的內部監督和自我監督。增設監事會如果獲得通過,將有利于紅十字會建立監事會與其他監督形式的協調銜接機制,提升紅十字會依法治理、綜合監督的水平。
“三獻”工作要否寫入法定職責
新京報:有委員建議將造血干細胞、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寫入紅會法定職責。但也有委員認為紅十字會沒有能力承擔這樣的職責。對此你怎么看?
王汝鵬:《國務院關于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意見》明確要求紅十字會“加強無償獻血、造血干細胞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近年來,紅十字會按照國務院文件要求一直在認真開展“三獻”方面的工作,成效也很顯著。但由于法無授權,這項工作在全國開展得還很不平衡。
以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為例,自2010年開始,紅十字會與衛生部門共同開展公民逝世后捐獻器官的工作,在國內外產生了很好的反響。但這種政府與社會組織合力的器官捐獻工作必須進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因此,將“三獻”工作作為紅會的法定職責寫入修改草案是非常必要的,也符合實際。
有委員擔憂紅十字會沒有能力承擔器官捐獻工作職責。我想說明的是,紅會在器官捐獻工作中承擔的只是“相關工作”,如宣傳倡導、報名登記、見證獲取、緬懷紀念等,涉及醫療技術方面的工作,比如捐獻器官的摘取、分配、移植等工作是由衛生部門和具備資質的醫療機構來承擔的。
如何理解紅十字會“去行政化”
新京報:自紅十字會法啟動修改以來,“去行政化”一直為各界關注。請問你對紅十字會“去行政化”怎么看?
王汝鵬:紅十字會作為黨領導下的群眾團體,必須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群團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增強“三性”,堅決克服“四化”現象。對紅十字會來說,尤其是要去掉工作中存在的“機關化”、“行政化”,不能自閉于機關的高樓大院,用行政機關的運行方式、工作方式做紅十字會工作,而是要深入基層,密切聯系群眾,廣泛動員社會資源,開展人道救助。紅十字會“去行政化”,決不是“去”黨的領導,決不是“去”政府的資助和支持,決不能偏離中國特色紅十字事業發展方向。
紅會財產民政部門是否有權監督
新京報:修改草案第25條提出,“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人民政府民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你對此怎么看?
王汝鵬:現行紅十字會法規定了紅十字會財產的五個方面來源:即會費收入、捐贈款物、政府撥款、動產和不動產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政府審計部門對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一直以來就是這樣做的,并非這次修法才有規定。
民政部門是政府主管慈善事業的職能部門,慈善法賦予民政部門的職責是“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慈善行業組織進行指導”。紅十字會雖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慈善組織,但如果開展慈善活動,理應遵從慈善法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但修改草案籠統講“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民政等部門的監督,并不符合紅十字會的實際情況,因為慈善捐贈收入只是紅十字會財產來源的五個方面之一。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主要應是接受審計監督,審計監督就體現了政府的監督。
“法律責任”是對現行法的補充
新京報:修訂草案專門新增了“法律責任”一章,增加了對“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責任追究。請問這樣的條款將對紅十字會產生怎樣的作用?
王汝鵬:增加“法律責任”,是對現行紅十字會法的重大補充和完善。這次修訂草案專門新增“法律責任”一章,不只是對“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追責,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有違法追責,同時對“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同樣有責任追究。
這是對包括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內的所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約束,也是對紅十字事業的保護。這些條款如果獲得通過,必將對捐贈人的保護,對紅十字會的名譽保護、品牌標志保護、財產保護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保護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應明確港、澳紅會的法律地位
新京報:有委員提出,這次紅十字會法修改應明確香港、澳門紅十字會的法律地位。請問香港、澳門紅十字會與中國紅十字會是怎樣的關系?
王汝鵬:現行紅十字會法之所以沒有對香港、澳門紅十字會作出法律規定,是因為1993年紅十字會法頒布實施時,香港和澳門還沒有回歸。現在,香港、澳門均已回歸祖國,根據國際紅十字運動“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紅十字會”的統一性原則,香港和澳門的紅十字會先后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正式加入中國紅十字會,成為中國紅十字會在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分會。因此,在此次紅十字會法修改中,明確香港、澳門紅十字會的法律地位十分必要。
紅十字會法與慈善法是什么關系
新京報:紅十字會法在修改過程中,慈善法已經頒布實施。你認為紅十字會法與慈善法之間是什么樣的關系?
王汝鵬:慈善法第二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前面我已經說過,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群眾組織,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慈善組織。因此,紅十字會的活動首先是遵守紅十字會法的規定,也就是慈善法所說的“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
如果紅十字會開展與慈善有關的活動,而紅十字會法又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則遵從慈善法的規定。我們也希望這次紅十字會法的修改充分考慮到紅十字會的特殊性質,處理好紅十字會法與慈善法的銜接問題。